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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将对示范类家庭农场、合作社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给予奖补支持

2020-05-09

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视频启动会暨培训会,部署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问题,近期即将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平台启动全线上项目申请。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加快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有利于减少农产品损失,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有利于改善农产品品质,做大做强农业品牌;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发展实现现代农业。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文明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在实施区域上,重点在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6个省(区、市)开展建设,各省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重点县(市),并向“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新冠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重点支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设施、节能型机械冷库、节能型气调贮藏库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具体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在实施主体上,支持对象限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在补助标准上,采取“双限”,适当支持。一方面,限定补贴比例上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30%(湖北省和贫困地区放宽至50%),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另一方面,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定额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在操作方式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新农直报平台)进行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开申报,实行建设预立项,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